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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院2022.10.14.宣告2021Do10046判决 【违反《医疗法》·违反《律师法》】 [公2022(下),2265]

대법원 판결

by davidlaw 2024. 1. 28. 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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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法》第27条第3款中‘介绍·斡旋·诱因行为’的意义及《医疗法》第27条第3款的立法宗旨;《医疗法》第27条第3款中规定的‘营利目的‘的意义及此时的‘代价’是否以以介绍·斡旋·诱引行为等医疗行为从医疗机关·医务人员处获取利益为前提(积极);损害评估师以请求·领取保险处理所需的后遗症诊断书发放便利为目的,以介绍·斡旋·诱引的方式使患者前往特定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为其代缴费用,并在其领取的保险费用中扣除上述代价,是否构成《医疗法》第27条第3款禁止的行为(消极)

[2] 禁止非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的《律师法》第109条第1项立法宗旨及‘其他一般法律案件’的意义;为没有法律知识或缺乏法律知识的投保人代理保险金请求或事实上主导保险金请求案件的处理,是否构成处理‘其他一般法律案件’的法律事务的行为(积极);损害评估师决定收受财物或收取报酬,代为或代理被害人向保险公司请求支付保险金,或者为了被害人和加害人加入的汽车保险公司之间进行仲裁或和解等,进行斡旋或提供便利,是否构成关于损害评估师业务范围的损害评估的必要事项(消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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